司机认为,他们与公司签订的合同是霸王条款。公司介绍的仓储货运业务,跑一天赚的根本没有宣传的那么多。并且,他们跑的最多的是货拉拉,自己抢单自己送货,公司何来的“渠道管理费”?
9月初,耿先生在boss直聘上看到仓运(陕西)物流供应链有限公司招聘货运司机,薪资7000-12000元。职位详情里提到,司机负责在西安市短途运输,公司就近安排库房。固定库房,固定线路,货源充足司机一天至少跑2-3趟,每趟260-320元。
工作内容和薪资待遇符合耿先生的期待。此公司位于西安市凤城二路经发大厦B座楼上,耿先生随后前往。他与公司现场签订《新能源车辆司机加盟合作服务协议》,由企业来提供面包车,提供渠道送货。耿先生则交了一笔8000元的所谓“车辆物流渠道管理费”,并约定将每月收入的40%归给公司作为分成。
合同期从2024年9月2日至2025年9月2日。但跑了一个多月后,10月18日耿先生选择退车,原因是他跑车赚的钱并没有公司说的那么多。
“我前3天跑的是线下的仓储业务,基本早上8点装货,晚上8点收车,一天只够送1趟货。第一天业务不熟练我送了15单16件货,第二天我送了21单34件货。一单提成是4元多,一单多送一件多5毛。加上基本的出车费70元,我跑仓储的3天平均日收入一百多元。”
耿先生说,线下仓储的货运业务赚得不多并且耗时,他送的货基本是酒水饮料,按要求必须送到消费者的家门口。从线下仓储退出后,在公司安排下,他交了500元注册费开始跑货拉拉。货拉拉要自己抢单,他跑一天的收入基本在300元。
与耿先生不同的是,另一名司机张先生与仓运(陕西)物流供应链有限公司签订合同,直接跑的是货拉拉。他9月下旬提车,10月下旬退车,跑了一个月收入不到3000元,另向公司交了一千多元的分成费。
如今,张先生与耿先生遇到一样的情况。他们先后从公司退车,但公司不予退8000元的“车辆物流渠道管理费”。他们还有一个维权群,群里还有别的司机。
“我们认为,这8000元就等于押金,每月收入的40%就等于租金。公司凭什么不退我们的押金?”
11月24日,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随两位司机来到公司。公司的丁经理、杨经理否定了二人的说法,对方表示公司是提供车辆,并非是租车给他们,不存在押金和租金。
丁经理称,司机的收入高低看自身能力。新手司机有爬坡期,过了爬坡期的司机第一趟送完还能送第二趟,每趟基本200元的收入。跑货拉拉的话,一天跑够时长也能赚钱。
至于退8000元的“物流渠道管理费”,杨经理称,按照合同,若司机提前解约是不予退回的。签合同时约定过,合同期满了可以退。对于耿先生和张先生只跑1个多月就退车的情况,8000元退不了。且两人当下不是协商的态度,明显是来闹事的,这8000元更是退不了。
据耿先生提供的合同照片,记者看到第三条第3项规定,鉴于物流行业的特殊性质,为确保物流服务的品质和双方的权益,本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后,为了顺利的开展业务,本公司需要前期支出费用(包含但不限于材料费,调度管理费,司机档案费、项目管理、车辆管理、安全管理、财务、客服等费用),所支付的服务费不予退还。第四条第1项规定,合同签订后,公司将按照约定提供对应服务。在此期间,若因司机原因要求解除合同或变更服务内容,已支付的服务费将不予退还。
耿先生说,他此前拨打12345投诉,得到的回复是合同纠纷,建议他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。近日,他拨打12315投诉,投诉该公司涉嫌虚假宣传,尚未得到回复。
仓运(陕西)物流供应链有限公司与司机签订的合同是否为霸王条款?耿先生等人该怎么维权?
物流公司巧立名目额外收取所谓“物流渠道管理费”,显属不合理属于霸王条款。
涉事合同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。提供合同的一方物流公司事先拟定并向不同的合同对方司机提供,且合同对方无商量的余地。
从合同霸王条款角度来看,《民法典》第497条规定,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、加重对方责任、限制对方主要权利,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,该类条款属于霸王条款,归属无效。
具体到本事件,从合同第三条第3款对“物流渠道管理费”的定义来看,所谓“物流渠道管理费”包含但不限于材料费,调度管理费,司机档案费、项目管理、车辆管理、安全管理、财务、客服等费用,而且该条款约定所支付的服务费不予退还。乍一看,涉事合同约定物流渠道管理费似乎有一定道理,但细想,其实材料费、调度管理费、司机档案费、项目管理、车辆管理、安全管理、财务、客服等费用不该再以“物流渠道管理费”名义向司机收取,因为从财务角度分析,材料费、调度管理费、司机档案费、项目管理、车辆管理、安全管理、财务、客服等费用属于物流公司的正常支出,应算在物流公司经营成本里,既然此类费用属于经营成本,理应由物流公司自身承担,不能再巧立名目向司机额外收取。说白了,物流公司在做财务账目时,向司机收取的40%费用是收入,扣除经营成本(如上述材料费、调度管理费、司机档案费、项目管理、车辆管理、安全管理、财务、客服等费用)后,即是物流公司的利润。基于以上分析,显而易见,物流公司巧立名目额外再收取所谓“物流渠道管理费”,明显加重了合同对方司机的责任,显属不合理,属于霸王条款。
赵良善表示,从合同解除的正当性来看,据现有信息数据显示,物流公司当初向司机承诺的收入与司机的实际收入相比,反差很大,导致司机认为是其在重大误解或受欺诈的情形下签订的合同,如果经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,司机确实是在重大误解或受欺诈的情形下签订的合同,那么依据《民法典》规定,一方在重大误解、受欺诈情形下签订的合同,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。据此,司机亦可要求撤销合同,在此背景下,司机解除合同是正当的,也就是说,合同解除并非司机单方造成的,是物流公司的行为倒逼的。因此,从这一点上讲,物流公司也不该扣留所谓的“物流渠道管理费”。
赵良善建议,物流公司应本着“大事化小、小事化了”的原则处理,尽量友好协商处理,如协商不成,司机可选择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反馈,由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处;亦可直接诉诸法院,以事实为根据、以法律为准绳,由法院依法裁判。